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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景龍 李峰 邵扣
  “雙十一”網絡促銷,忙壞了快遞員。小劉每天清晨五點半就趕到公司分發點,上午10點左右送完第一批貨物,約10點半回到分發點,領取第二批貨物。下午2點,開始當天的第三趟也是最後一趟送貨,大約晚上7點送完貨回家。往日小劉每天送貨70多件,但是“雙十一”期間平均每天得送150多件。整日飛一般地穿梭在大街小巷之間。
  快遞公司對小劉實行的是底薪加計件的工資形式,即每月基本工資2000元,每派送一件貨物給報酬2元。小劉不知道這樣的計酬方式里是否包含了加班費,於是去問公司勞動人事部門,得到的答覆是“計酬方式實行基本工資加計件工資,沒有加班費”。小劉認為,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和8小時以外的派送件數應實行定額,超出定額,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
  實際上,定額、計件工資制是按照勞動者生產的合格品數量和企業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定額、計件工資制度是對勞動產出(完成工作量),而不是對勞動投入(工作時間)進行考核的工資制度。現行有效的原勞動部1994年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據此,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比如像小劉這樣的快遞員,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或300%支付其工資。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雙十一”快遞員加班費該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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